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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机构 - 315消费者权益日起源

组织机构 - 315消费者权益日起源

虽然说:顾客是上帝,然而在中国,消费者被骗被坑的现象却比比皆是。所以人们迫切希望有个节日可以让消费者进行维权活动,这个时候3.15权益日就诞生了。

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,必须限制和打击。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,就会使广大合法、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,污染竞争环境。

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,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,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。试想,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如果不能自由选择,如果他因不能自由选择而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,如果他买到不合格产品而商店拒绝退换,甚至受到商店的欺骗时,他们会是一种什么感觉?这种情况下,尽管商品数量充足,同样是生活水平低下,生活质量下降。

根据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法定的非政府组织,并将工商局、质监局、卫生局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执法监管部门吸纳为委员单位。

“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”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,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为事业编制,组织关系挂靠当地工商局。

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由各政府有关部门、人民团体、新闻媒体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消费者协会(委员会,下同)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消费者代表协商推举产生。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。

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。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常设办事机构承担,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专职管理,并向会长负责。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。

至于2012年,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已达3270个,其中省,自治区,直辖市31个。在农村乡镇,城市街道设立的消协分会,在村委会,居委会,行业管理部门,高等院校,厂矿企业中设立的监督站,联络站等各类基层网络组织达15.6万个,义务监督员,维权志愿者10万余名。

中国消费者协会自成立起始,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并于1993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,于1994年1月1日实施。《消法》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中国消费者权益、保护工作已纳入法制轨道。经过10年的广泛宣传,《消法》已成为中国百姓最为熟知的基本法律之一。

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积极参与,协助有关方面制定和修改了数十个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,法规及标准,向政府反映社情民意,对推动政府机关完善立法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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